再审启动仍存障碍,专家建议再审程序上提一级或异地启动
更新时间:2016-08-13 12:49:46  来源:涡阳生活网

再审启动仍存障碍,专家建议再审程序上提一级或异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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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启动仍存障碍,专家建议再审程序上提一级或异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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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至少有40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其中9起原有罪判决中出现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即“两个基本”的表述,8起原有罪判决出现与“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或者类似的表述,一共17例,占了总数的将近一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两个基本”的表述实际上承认了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还存在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

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要求,也是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完成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所须达到的证明标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称,在很多案件中出现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表述,实际上表明案件甚至没有真正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标准。

多名学者指出,在刑事实务中,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不少障碍。陈永生建议,应该将再审程序上提一级,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启动,“随着审判力量的增强,包括最高法的巡回法庭,跨省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再审程序上提一级完全有条件。”

“两个基本”易在实践中出现偏差

原有罪判决中出现“两个基本”表述的,包括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安徽张虎等5人案、湖南湘潭大学曾爱云案等;出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表述的,包括浙江叔侄案、福建许金龙等4人案、海南陈满案等。

“两个基本”在我国成普遍适用之势,是1983年全国统一开展的“严打斗争”期间。198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其中提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对起诉案件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

“‘两个基本’原则客观上降低了刑事证明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陈永生指出,“两个基本”实际上是承认了案件的证据或事实存有瑕疵,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针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该进行重新审查,如果发现定罪证据存在问题,理应启动再审。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看来,刑事犯罪通常发生在隐蔽场所,或者犯罪分子故意掩盖犯罪,不可能做到每一个细节都清楚,每一个证据都确实。

“从人类认知的经验来看,‘两个基本’原则并无问题,有问题的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具体把握和理解,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易延友举例说,当一个人被指控故意杀人罪,这个人到底有没有杀人,如何杀的人,其故意的内容是什么,这些事实一定要清楚,证据一定要查证属实。

易延友曾经担任过“海南案陈满案”的辩护律师。他称,据他了解,在很多案件中出现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表述,实际上表明案件甚至没有真正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标准。

对于“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表述,陈永生则直言“这是司法的另一个毛病”:“法院的诉讼案卷有内外卷之分,外卷里表述含混的部分,会在内卷中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具体的判决原因,但不会公开。”

为何再审启动难?

澎湃新闻搜集到的40起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中,有27起系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才完成了错案纠偏,其余案件大多历经了多次发回“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的规定,启动再审的要求是裁判“确有错误”。

多名学者指出,在刑事实务中,再审程序的启动存在不少障碍。

“关键是制度上的障碍。”易延友认为,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诉,必须首先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先进行审查,法律也没有规定审查期限。

“让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来审查自己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很容易劳而无功。”易延友说,从理论上将,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将申诉审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2016年6月23日,最高法公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限制发回重审有利于改善司法状况,避免出现‘拉锯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一些冤案的产生或因为一审法院坚持错误判决,上级法院又不愿意改变,规定有利于错案的纠正。

据张建伟观察,再审程序中也经常有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再审的情况。“现行法律还未对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进行限制。”张建伟坦言,再审程序中规定,若案件已经是经过了二审,则再审应由二审法院进行,但有些法院根据二审程序中可以发回重审的规定,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林维告诉澎湃新闻,在此之前,法律对于发回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有些案子就会被多次发回重审,在几级法院之间来来回回,久拖不决,有些是来回推诿、踢皮球。

“尽量减少判决前的羁押时间,确实查不清楚的,也应尽快有个结论,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林维认为,程序怪圈要变成良性循环,事实不清的案件尽快得出结论。

专家:再审程序提一级或异地启动

“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陈永生认为,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存在问题,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刑事再审是由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自己进行,如果案件最终改判,实际上是等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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