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村民贷款被客户经理"借用" 拒还贷被拘
更新时间:2016-08-29 13:31:34  来源:涡阳生活网

山东5村民贷款被客户经理“借用” 拒还贷被拘

银行门口的条幅

山东5村民贷款被客户经理“借用” 拒还贷被拘

借条

截至8月28日,山东省成武县南鲁镇的鲍言革等5名村民仍被关在成武县拘留所。半个月前,他们和闫乾坤等另外6名村民被一辆中巴车拉进了成武县拘留所。

成武县汶上法庭负责人称,这5人因不履行法院判决还贷款而被司法拘留。村民则称,他们近百万元贷款被原南鲁镇信用社客户经理臧林峰截留挪用,他们未拿到贷款,故不愿还款。

据悉,臧林峰已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曾被警方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刑拘,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捕。

□事件

申请7万却多贷出8万

南鲁镇的11名村民8月11日凌晨坐火车前往北京。两天前的8月9日,成武县信用联社(2014年5月改制为成武县农村商业银行)起诉闫乾坤的案子刚开完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闫乾坤家住南鲁镇闫堂村。2014年初,他准备在济南一处工地与朋友一起包工,但手头资金不足,便想到南鲁镇信用社贷款,“当时准备贷六七万元”。

当年3月14日,闫乾坤和朋友一起来到南鲁镇信用社,找到负责贷款的客户经理臧林峰申请贷款,并提供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两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

按规定,信用社工作人员要到贷款人家中核实其还款能力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但当年3月16日上午,在还未见到调查人员时,闫乾坤就接到了臧林峰的电话,“他说贷款已经申请下来了,让我去拿钱”。闫乾坤立即赶到信用社,见到了臧林峰。

谈话录音显示,臧林峰多次称,他给闫乾坤多贷了8万元用于信用社内部周转利息,“最长一个月的时间还上”。闫乾坤要求臧林峰以信用社的名义给其写一张收条做证明,臧林峰称,“以我的名义就可以了,比信用社的名义强”。

但之后臧林峰又称这8万元钱用于信用社内部转账,“因为得转两个(贷款)户到期的款”。臧林峰多次明确告知闫乾坤,多贷出来的8万元是信用社使用,并让其放心,不会把他弄进“黑名单”。

闫乾坤问臧林峰,“你们信用社利息还用转吗?”“收不上来的,超3个月了,来不了的这都是自己人,都认识,不然不会给他们转”,臧林峰回答称,“主要是转这个贷款,才多弄的这个钱。”

闫乾坤还问臧林峰为何不到他家里去调查,臧林峰称,“调查啥,信用社都知道自己用的钱,又不是你们用的钱,这都是说好的,要不然也给你们办不了”,“这都是给主任说好的”。

当天,闫乾坤的银行卡转入15万元。闫乾坤称,基于对臧林峰客户经理身份的信任,他签字同意臧林峰取走8万元,将7万元钱用在济南包工。

臧林峰给闫乾坤写的“借条”显示:“今借用闫乾坤贷款捌万元整,用于信用社偿还利息”,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

闫乾坤被要求先承担15万元的利息,但两个月后臧林峰仍说信用社还未周转过来,8万元需再用一段时间。又过了一个月,闫乾坤仍未拿到那8万元,“信用社主任王忠旭说找臧林峰说说,尽快还给我,第三个月的利息让臧林峰还”。

但又过了段时间,臧林峰失联了。

贷到了款但未见到钱

闫乾坤后来了解到,从臧林峰处贷款出问题的并非他一人。南鲁镇李堂村村民刘启平,因做生意需要,于2011年3月经中间人介绍通过臧林峰贷款30万元。

提交贷款所需各种证件后,刘启平始终未等到银行的调查人员。“几天后他(臧林峰)直接让我带着担保人去信用社取贷款”,刘启平称,“当时银行让我办了一张卡,办好后臧林峰说他替我操作,就把银行卡要走了,后来又说卡先不给我了,信用社转账需要几天。”

刘启平认为臧林峰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但之后他多次找到臧林峰,后者均称钱还没转过来。至今,刘启平也未见到这笔30万元的贷款。

2014年2月23日,成武县信用联社将刘启平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26万余元借款及利息。刘启平又去找臧林峰,“他说贷的款让他们挪用了,用于信用社将要出现的不良贷款和应急利息”。

2014年6月24日,臧林峰又给刘启平出具一份书面说明,上面写着“用刘启平30万贷款归还马庙村马进秋贷款30万元”。刘启平了解到,有人替他还了4万元贷款,“不是我还的,我也不知道是谁还的”。

成武县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对刘启平贷款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刘启平在法庭讲述了前述贷款经历,至今未见到30万元贷款,“原告从贷款到现在也一直没向我催要过该笔借款”。

刘启平出示了臧林峰给其出具的欠条等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刘启平辩称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该笔借款,而是被臧林峰所用,自己不应履行偿还责任,但他认可原告将30万元汇入其账户,刘启平将银行卡交给臧林峰使用,臧林峰给其出具了欠条,这仅能证明刘启平与臧林峰之间有借贷关系,并不能免除刘启平偿还原告借款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刘启平偿还原告本金26万余元及利息,另3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刘启平追偿。

刘启平对法院判决不服,仍认为自己没用这笔钱、不应当偿还,但他并未在15日之内上诉。对此,他称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可以上诉。

和刘启平情况一样的还有南鲁镇鲍田庄村民鲍春雷。2013年6月23日,鲍春雷通过臧林峰贷到9万元,“臧林峰卡住贷款的发放卡迟迟不给我,后来告诉我说信用社内部使用一下这笔资金用于周转,保证在7月10日前给我”。臧林峰也给鲍春雷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鲍春雷现金玖万元整,7月10日前还。借款人:臧林峰”,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23日。

南鲁镇范张庄村民范伯燕、北村村民刘振营、鲍楼村村民鲍加全也各通过臧林峰贷款9万,因与鲍春雷相同的原因未能拿到贷款,均被告上法庭,并被判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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