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教师被开除”背后:法院判无效 学校拒执行
更新时间:2016-09-12 18:36:57  来源:涡阳生活网

9月12日消息,刘伶利是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一名老师,在她治疗癌症期间,却被学院以旷工为由开除,随后刘伶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开除决定无效的情况下,博文学院却迟迟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直到刘伶利老师去世,那么学院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是否违法,患病劳动者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一起来看看这位老师的不幸经历。

女教师患癌被学校开除

2012年8月,研究生毕业的刘伶利,进入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成为了一名英语老师。2014年6月,刘伶利突然觉得腰部疼痛难忍。由于当时正值期末,刘伶利打算等学生们考完试放了假再去检查。

2014年7月,刚刚过完30岁生日的刘伶利住进了甘肃省人民医院,接受了进一步的检查,诊断的结果是卵巢癌。出院后,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带着女儿去北京检查,并向刘伶利工作的外语系主任请假。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他说你请多长时间 ,我说我要请半年。他们这个刘主任可能对这个请假不是很清楚,他也没说啥。他说你们先治病,我们就走了。

据刘伶利的母亲说,2015年1月12日,在从北京看完病返回兰州的路上,女儿接到了博文学院的电话。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他们就给我们打电话,就说我们女儿能不能上班。我女儿说是我要跟家里商量,商量完以后再作出决定。

刘淑琴说,他们是2015年1月13日回到兰州的,1月14日就携带了刘伶利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材料到了学校,找到了博文学院人事处的处长江雪芸补请假手续。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江处长问我你女儿得了什么病?我就把我女儿在北京的病历都复印给她了。她都看了,假条我给她她不要。她说她们学校一个萝卜一个坑,下学期我们也缺英语老师,我们还要招英语老师。我也知道你女儿很优秀,你女儿想来上班来了。我们优先录取你女儿。

时隔不久,刘伶利收到了一份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文件,内容是刘伶利由于长期旷工被开除,解除劳动关系。文件签署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签发人为陈玲,也就是博文学院的院长。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2015年元月15日左右,因为学校年终要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这时候系上就提出刘伶利老师从请假到现在,半年多没有到学校上班,严重影响教学。因为编制就这么多,老师的课时没办法完成。2015年1月15日左右,就形成了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就决定解聘刘伶利老师。

那么,身患癌症的刘玲利老师,有没有向学校请假?校方,知不知道她的病情?

据了解,患病后,刘伶利曾向学院提交过请假单,当时,学院批准了她59天病假,也就是从2014年9月2日到10月31日。这期间,刘玲利一直在北京治疗。刘玲利母亲说,在2014年的10月中旬,学院曾给在北京的刘玲利打过电话,沟通过续假的事情。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副院长党发育:当时她给学校提供的这个医疗证明上写的是盆腔炎,请假59天的样子 。大概十月底应该是假期到了,但是她一直没来上班,作为学校方来讲,想着盆腔炎是个不大的病,应该是常见的妇科类病,应该治好了。但她一直没上班,想着是不是找了别的工作了,更好的工作。

记者也看到,在刘玲利提供的第一份请假证明上,确实有手写的“盆腔炎”三个字。那么,刘伶利为什么要这么写呢?

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写的啥我不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能胡说。

记者:当时你姑娘知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

刘淑琴:不知道,没有告诉她。

记者:也就是送假条的时候她都不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

刘淑琴:不知道,我没有告诉她,也就是说(卵巢)毛糙,也没说是癌症。最后到了病理报告以后要化疗,这才给我女儿说的。

开除决定作出后,由于学校方面不再为刘伶利缴纳社保,导致她的治疗费用也受到严重影响。

就在这个年轻的教师四处求医与病魔抗争的时候,她不仅没有得到单位的关心、帮助,反而收到了博文学院给她送来的一纸开除的文书。

刘伶利以及家人提起仲裁和起诉,博文学院一直没有执行法律判决

面对学校的开除决定,从去年4月起,刘伶利以及家人就向相关部门提起了仲裁和起诉。

2015年4月,刘伶利向甘肃省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因证据不足,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年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

依法确认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并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治疗期间的病休工资等福利待遇,并为原告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这个案件呢,是刘伶利作为原告提起的。主要的诉讼主张就是确认其与交大博文学院仍旧存在劳动关系,补交医疗保险以及其他的社会保险,都是建立在双方仍旧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一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称,2012年8月26日刘伶利与学院签订了五年期聘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10月31日刘伶利因病办理了59天的请假手续。病假期满后,刘伶利没有按《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长达2个多月,学院便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聘用合同》以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的相关规定开除并解除与刘伶利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学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他们在与刘伶利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旷工15日以上,单位就可以行使开除的权利。在此情况之下,他们认为刘伶利自2014年12月1日起,到2015年1月,一直连续旷工达到两个多月,所以他们单位呢,就依据双方签订的这个教师聘用合同,行使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对刘伶利作出了开除决定。

榆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交大博文学院作出开除刘伶利的决定只是经过院委会讨论通过,并没有通知工会,并且是在刘伶利患病治疗期间内作出的,因此法院对学院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所作出的《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刘伶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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