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王力军的坎坷收粮路:无证收粮有罪变无罪
更新时间:2017-02-20 14:35:07  来源:涡阳生活网

2年前,内蒙古农民王力军绝对不会想到,自己会因为农闲时收购玉米卖到粮库被判“非法经营罪”。10个月前,收到法院判决书的王力军更不会想到,未来自己会被再审改判无罪。2月17日,当王力军听到审判长宣判自己无罪后,长出了一口气,黝黑的脸上没有任何的表情,这一切的变化来得太快,他还没有完全消化。而在这一连串变化发生的同时,一个更大的变化也在展开——我国的个人收粮者不再需要办理许可证。

农民疑惑:“我收玉米,怎么就犯法了?”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位于黄河灌区,是母亲河浇灌出来的米粮仓。每到收获季节,巴彦淖尔市的乡间地头总是堆满金黄的玉米棒,等待着收粮人来收购。当地农民王力军也曾是“收粮大军”中的一员,两年前却因为这“贴补家用”的生意反使自己的家庭陷入困顿。

王力军家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家里有12亩地,又承包了别人的30亩地。不管王力军夫妇如何费心经营这42亩地,日子总是苦巴巴的。王力军总发愁家里的生活,“以前年成好的时候,一年能挣四五万元,这两年收成不好,一亩地只能挣一千元,除去350元的地租和种子农药费,剩不下几个钱。”

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王力军从2008年开始从周边粮农手中收购玉米,再卖到粮库或者深加工厂。他先是骑着三轮车到邻居家收购,2013年的时候添置了二手农用车和玉米脱粒机,“做这个营生的人越来越多,人家买了先进的机器,我要总用落后的机器,就收不到粮。”

就在王力军谋划着借钱买新的玉米加工机,扩大玉米收购规模的时候,变故发生了。2015年底,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力军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听到审判结果后,王力军傻了,“从来没人和我说收玉米要办证,我为了贴补家用,在农闲的时候收玉米,还方便了周边的农户,怎么就犯法了?”

社会争议:“无证收粮为何判定非法经营罪?”

王力军的疑惑也是广大民众的疑惑,“无证收购玉米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社会舆论对此争议纷纷。

有一种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有严格的专营制度,王力军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

有网友认为,像王力军这样收购农产品的小二道贩小三道贩增多,会一步步拉高农产品的价格,应该制止这种行为。也有网友说:“个体收粮者的规模大了,可能会出现囤积居奇,不利于粮食的流通。”

还有另一种声音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收购粮食转卖给粮库或加工厂,是为了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罚过重。

网友“焕久久”认为:小规模收农产品,能够节省粮户的人力物力成本,毕竟不是每个农民家都有货车。有粮食加工机器,有时间把粮食处理了送到粮库去,收粮的人也是利己利他。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王殿学认为,王力军在2014年至2015年无证经营玉米收购的行为,在当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并没有扰乱粮食收购秩序,反而方便了粮农,所以不应该判其非法经营罪。

再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在王力军被判非法经营罪8个月以后,事情又出现了转机。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的被告人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再审。

我国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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