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津:检察院调整干部惹争议 政法委选拔干部不按政策办
更新时间:2017-02-21 16:17:51  来源:涡阳生活网

近日,本网接到河南省延津县检察院内部人员举报检察院领导在选拔干部上和政法委、组织部一手遮天,不按政策执行。

据延津县检察院知情人给记者讲,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院、公安局班子及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调动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检察院、公安局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经与县检察院、公安局沟通,县委政法委同意,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检察院、公安局部分的科级领导岗位实行竞争上岗。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资格条件: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此次选拔:

1、近三年年度考核,曾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处分影响期限内的;

4、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拘留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因法律、政策规定不宜报考的。

第5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准参加此次选拔,据延津县检察院知情人讲,检察院席志峰、申亚琳、赵选红、李春霞等都违反计划生育(这点记者通过走访街坊领居证实)。检察院赵选红任公诉科科长期间收受犯罪嫌疑人礼金6000元,被犯罪嫌疑人举报上网,最后赵选红被检察院免职。赵选红这次属于“带病考试”。

申亚琳在检察院拉帮结派拜把子(有李某某、朱某某等八人,号称八大金刚)严重违反公务员条例。申亚琳其父亲是原延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湖义气,以私域为重;官场规则,务须以公域为先。我们今天必须正视的一点是,正是因为公共性现代性的孱弱,才给了江湖义气盛行于个别地方官场的契机,才使得一些官员以私人伦理代替公共规则大行其道,进而造成了官场的种种乱象。八拜之交,抵不上依法用权;割头换颈,亦难逃国法处置。而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如何健全官场生态,澄清官场文化。

1、检察院副科级岗位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公务员定科员3年以上;

2、公安局班子成员岗位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2)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在岗副科级实职领导干部;

(5)主持公安局部门岗位全面工作三年以上。

3、公安局中层副科级领导岗位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

(2)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公务员定科员3年以上。

同一个方案,检察院副科级岗位年龄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公安局领导班子年龄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公安局副科级岗位年龄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同样都是提拔副科级岗位为什么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年龄的问题上不能统一?那么问题来了,延津县检察院张淑荣1966年4月出生,不是党员,难道检察院没有党员了吗?这次提拔延津县检察院预防局局长,没有更符合条件的吗?

这个年龄问题是不是为了张淑荣提拔而设定的?据检察院知情人讲,张淑荣老公是延津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某,在延津县关系网很广。

当下,一些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严重损害了干部队伍的活力。相信,《规定》实施后,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变,今后那些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即便没有严重违法,也一样可以降级降等,调离职务。

可以预见,干部“能上能下”,将强化对在任干部的约束和激励,增强干部队伍的流动性,这将成为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打击庸政懒政的一把“利剑”。(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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