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散煤污染 呵护亳州蓝天
更新时间:2017-12-11 10:58:09  来源:涡阳生活网

□我市从即日起开展城区散煤治理,并划定散煤禁售、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内原使用散煤的经营单位一律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中国亳州网-亳州晚报讯 12月5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城区散煤治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城区散煤治理,并划定散煤禁售、禁燃区范围,以严格控制散煤燃烧造成的污染,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通告》明确,散煤禁燃区范围为亳芜大道—古井大道—北一环—311国道至五马高速出口—涡河沿线—307省道至亳芜大道合围区域。

禁燃区内严禁经营、销售散煤;禁燃区外的城乡接合部散煤场、煤炭销售点需持证规范经营,无证销售点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2017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原使用散煤的经营单位一律改用电力、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家庭使用清洁能源。

《通告》要求,禁燃区外经营手续齐全的散煤场、煤炭销售点、散煤集运场所,要在储存、运输、装卸过程中实施全封闭,落实喷淋、覆盖等抑尘降尘防治措施,硬化场区内外运输道路,并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全封闭或半封闭改造。逾期未整治到位的,将被列入“散乱污”企业名单,一律依法取缔。

原料用煤、工业用煤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严禁采购、销售、使用不达标煤炭,强化内部管控,主动公开质量报验和煤质信息,做到合法规范。

根据《通告》,谯城区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将严厉打击散煤非法经营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取缔禁燃区内各种散煤销售及经营性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销售、使用散煤的单位和个人。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还鼓励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运输、销售、使用散煤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全民参与 环保风暴”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100元话费奖励。

(贾靖 记者 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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