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蹊跷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件
更新时间:2018-02-02 11:51:32  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 2018年1月13日,记者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控告材料及相关证据。控告人闫会清是张玉杰的妻子,张玉杰是山东省潍坊瑞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因对瑞龙公司的项目进行“破坏”而被捕。瑞龙公司开发的四平佳园闫会清在瑞龙公司门口  两起案件 细看控告材料,发现与张玉杰案疑似相关的还...

  2018年1月13日,记者收到有关部门转来的控告材料及相关证据。控告人闫会清是张玉杰的妻子,张玉杰是山东省潍坊瑞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因对瑞龙公司的项目进行“破坏”而被捕。

/

瑞龙公司开发的四平佳园

/

闫会清在瑞龙公司门口

 

  两起案件

  细看控告材料,发现与张玉杰案疑似相关的还有一起案件。

  先看张玉杰破坏生产经营案(以下简称张案)。

  潍坊某公司找到张玉杰,请他帮忙转让一块闲置了十几年的土地。

  2014年2月28日,张玉杰与翁某、吴某商量之后集资成立了瑞龙公司,受让了这块土地,并开发了四平佳园房地产项目。在瑞龙公司,翁某持股50%,任法定代表人代表、董事长;吴某持股30%,任瑞龙公司总经理;张玉杰持股20%,任监事。

  控告材料中写道,大约在2017年5月份,翁某、吴某瞒着张玉杰,废除了会计冯连珍保管的财务印鉴(财务章)后,制作了新的财务印章,篡改了会计原始凭据。5月31日,他们凭新的财务印章转出瑞龙公司资金1900万元至翁某儿子的账户。这时,四平佳园项目已经完成近半,并有部分楼盘卖出。

  张玉杰发现后,认为翁某、吴某此举涉嫌职务侵占罪,多次与他们交涉并多次向政府部门投诉,甚至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无结果。因此,6月19日和21日,他先后两次用拉闸停电的方式逼迫对方解决问题。

  第二次拉闸停电时,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张玉杰以及配合其拉闸的七人拘留。后来,配合拉闸的七人均被取保候审。7月28日,执法机关对张玉杰的拘留转为逮捕,涉嫌罪名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闫会清认为,第一次拉闸不是张玉杰亲自所为;两次拉闸共造成五个小时左右停电,没有造成任何直接损失,不构成犯罪。

  至于拉闸之前,张玉杰是否到公安机关、政府部门投诉翁某、吴某等人职务侵占,记者没有看到相关证据。

  另据张玉杰委托的辩护人、北京葆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默介绍,张玉杰案至今还处于侦查阶段,期间公安机关两次结束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均被退回补充侦查。

  再看第二起案件,翁某、吴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从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其立案时间是2017年8月31日,翁某、吴某涉嫌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翁某、吴某案件的报案人是闫会清,受案回执显示的受案时间是2017年8月11日。一位办理翁某、吴某案的警官告诉闫会清,瑞龙公司确有1900万元转至翁某之子账户。但据悉,翁某、吴某还是自由身,依然运作着瑞龙公司和未完成项目。

  意见不一

  回到张案。记者见到闫会清的第三天,通过EMS给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寄出一封采访函,就上述主要事实请该局核实,并就一些相关法律问题请教该局。遗憾的是,该局未予回复。不过,该局的基本思路已经在办案过程中显明:张玉杰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构成的,张案和翁某、吴某案虽然都已立案,但是应该先办理张案,张案与翁某、吴某案没有太大关系。记者还给翁某、吴某寄出一封采访函,对方未予回复。

  陈默律师认为张玉杰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

  第一,本案发生具有特殊的背景和起因——翁某、吴某在拖欠张玉杰分红和巨额债务的同时,利用职务之便疑似私刻印章、侵占瑞龙公司项目资金1900万元,张玉杰向政府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反映后不被重视,只好用拉闸停电的方式逼迫翁某、吴某解决问题,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二,本案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条件,因为张玉杰主观上不是为了破坏生产或泄愤报复,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直接损失,而且拉闸停电之前向施工方说明了理由并同施工方达成了谅解。不符合立案条件是因为,刑法规定切断电源三次以上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中,第一次拉闸是施工方了解缘由后所为,虽然也与张玉杰的说服有关,但张玉杰的“说服”与刑法列举的“切断电源”性质不同。由此可见,张案与翁某、吴某案有太大的关系。

  陈默还指出,原先瑞龙公司的股东是张玉杰与翁某、吴某三位自然人,后来改为三个法人股东,三个法人股东是三人各自开办的公司。其中,张玉杰的公司持股20%。张玉杰被捕后,张玉杰的公司作为受害人之一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张玉杰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提出,作为瑞龙公司持股20%的股东,张玉杰怎么会在本案中同时具有既是破坏者又是受害人两种身份呢?

  链接

  专家看法: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王恩海(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

  本案有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系“侵犯财产罪”的组成部分。联系本案,在考察张玉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时,首先要考察该行为是否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如有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造成重大损失,本罪规定的后果方可基本确定。

  第二,对本案定性最关键也最难的在于“其他个人目的”和“其他方法”的认定。对此,理论界提出了同类解释规则。就本罪而言,同类解释规则的意思是,在认定“其他个人目的”和“其他方法”时,必须考察与其并列的刑法用语。

  本罪与“其他个人目的”相并列的为“泄愤报复”这一典型的贬义词语。因此,只要无正当理由,即可认定为“个人目的”。这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刑事审判参考》所刊登案例中得到较为明显的阐述。根据记者提供的资讯,张玉杰没有“泄愤报复”或其它与之并列的非正当理由,其拉开电闸是为了与翁某、吴某商谈公司巨额资金被转移一事,而且张玉杰担任公司监事一职,搞清楚公司资金流向是其职责所在,亦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罪与“其他方法”相并列的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显然,其具备的共同点是毁坏相关财物。具体到本案,张玉杰通过拉闸的方式导致公司项目不能正常施工,可以视为“其他方法”。

  基于此,笔者认为,张玉杰主观上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所实施的行为虽然可以视为“其他方法”,但其公司监事身份的存在使得该行为成为阻却违法的职务行为。退一步讲,即便认为该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因具有阻却违法事由,也不应追究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有证据证明翁某、吴某没有充分理由而废除原有的财务印章、制作新的财务印章,且翁某、吴某将公司1900万元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不能说明理由,即可判断张玉杰的行为难以具备本罪的主观要件。即便认定翁某、吴某这些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张玉杰的职责所在,对张玉杰也不能追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法律与生活杂志
免责声明:涡阳生活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与本站联系,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相关报道:
  百度推广
本网内容均系转告和网民撰写,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信息侵犯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10-2015 涡阳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