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一案犯被爆料缓刑期间再次杀人仍被取保
更新时间:2018-03-06 12:01:42  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 近日,北京市天合投资管理中心的李洪民给媒体爆料称:2015年,烟台市黑恶势力宋立英在缓刑期间两次实施暴力犯罪,最后一次在2015年的10月份伙同他人持刀行凶造成一死、两重伤、两轻伤的惨剧。在这种情况下,宋立英仍然被芝罘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后逍遥法外近两年之久。对此,...

 近日,北京市天合投资管理中心的李洪民给媒体爆料称:2015年,烟台市黑恶势力宋立英在缓刑期间两次实施暴力犯罪,最后一次在2015年的10月份伙同他人持刀行凶造成一死、两重伤、两轻伤的惨剧。在这种情况下,宋立英仍然被芝罘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后逍遥法外近两年之久。对此,李先生认为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涉嫌严重渎职,怀疑有关部门领导为宋立英充当保护伞。

  李先生:宋立英缓刑期间实施两次暴力犯罪仍被取保候审

  据李洪民讲,宋立英是烟台有名的黑恶势力,平时号称在公检法都有人,肆无忌惮地组织涉黑势力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打杀成性,无恶不作,还成立讨债公司专门暴力讨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他曾经非法拘禁受害人,并对受害人采取割乳头、针刺生殖器、使用电暖气炙烤并往伤口上撒盐等惨无人道的残忍手段。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黑恶势力,竟然能长期在烟台横行乡里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2013年7月16日,宋立英的同伙于锋因琐事与柳某甲发生矛盾。当天20时许,于锋纠集宋立英、王晓波、马冬平、矫英杰等人到烟台市莱山区南山世纪华府南门富豪车行门口附近,对被害人柳某甲实施殴打,致柳某甲急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柳某甲头部损伤属重伤,双下肢损伤属轻微伤。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于锋、宋立英、王晓波、马冬平、矫英杰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15年7月17日,宋立英、王晓波以讨债的名义带领十五、六个社会青年来到芝罘区万旭集团,将该公司的一名员工打伤;7月18日,二人又组织二三十名黑社会组织成员到万旭集团公司,与公司员工发生争斗,在打斗过程中,宋立英与王晓波被公司员工打成轻伤,警方以聚众斗殴罪进行立案调查。警方将万旭集团公司员工连鑫超列为网上追逃,而宋立英并未因此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连鑫超于2017年8月24日在被警方抓获,9月份被芝罘区检察院批捕。

  2015年10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宋立英以讨要欠款的名义将牟森千、申洋洋等五人骗至家中,伙同王晓波等三人用刀具将牟森千砍死,其余四人,两人重伤,两人轻伤。案发后,警方以过失杀人罪将其拘留,10月14日警方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理由是宋立英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3月9日宋立英再次被警方刑事拘留,3月21日公安机关报捕,3月28日芝罘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宋立英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份,在法院开庭的前几天,宋立英才再次被收监等候法院判决。

  业内人士指出:芝罘区检察院办案人员涉嫌渎职

  首先涉嫌程序违法。宋立英、王晓波在缓刑考验期内杀害牟森千,属于再犯新罪,应由司法局建议法院撤销缓刑收监,不存在由检察机关批捕的问题,而芝罘区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有程序违法、放纵犯罪分子的嫌疑。

  其次涉嫌该批捕的不批捕。理由如下:

  (1)宋立英杀人案2015年10月13日晚11时案发;10月14日监居;2016年3月9日拘留;3月21日公安机关报捕;3月28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5个月之后公安机关已经对宋立英由监视居住改为刑事拘留,一死两重伤两轻伤,事发地点在宋立英家里,说明有了基本犯罪事实,且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否则,公安机关不会对宋立英采取刑事拘留,且报请检察机关批捕。本案是一起严重的命案,没有在逃人员,有受害人现场指认,况且此种命案后补证据基本不可能,怎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晓波一直是宋立英的小弟,时刻听从宋立英指挥,这可以从连续发生的三起案件中得到证明。2013年7月16日宋立英、王晓波等人故意伤害致柳某甲重伤;2015年7月18日宋立英、王晓波组织二三十名黑社会组织成员到芝罘区万旭集团公司聚众斗殴;同年10月13日在宋立英家中,宋、王二人杀害牟森千。

  (2)缓刑人员再犯新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理由不成立。

  (3)刑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即依法逮捕”。宋立英、王晓波即使是防卫过当也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宋立英、王晓波杀人案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两被告人主观恶性大。

  (4)案发一个月后王晓波被捕,说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个月后宋立英案依然证据不足,那么一死两重伤两轻伤都是王晓波所为吗?而法院又为什么判王晓波6年、宋立英8年?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二十五条 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哪怕是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一次,就要受到警告一次,三次警告后,司法局即可报请法院撤销缓刑,那么,与宋立英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到故意伤害致死,连续三次的严重犯罪行为相比,孰轻孰重?宋立英该不该批捕?

  (6)即使在检察院批捕期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在此后的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事实应早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宋立英这样社会危害大、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公诉部门是否应该取消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为提请逮捕?

  再者涉嫌应该追诉的犯罪行为不追诉。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揭露犯罪,用事实和证据指控犯罪,要求法院惩治犯罪,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捍卫法律尊严的目的。公诉人要明辨是非、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严把案件质量关,不错诉、漏诉。宋立英、王晓波两次率众携带凶器到万旭集团公司寻衅滋事,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是否应依法追究宋立英、王晓波多次主动上门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综上,宋立英、王晓波在2015年7月、10月短期内两次实施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理应依法受到严惩。

  李洪民先生的爆料是否属实?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如何回应李先生的实名举报?烟台市监察委的调查结果如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编后语:***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2018年工作时,也把“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明确“把惩治基层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涉黑保护伞”。“平平安安”是老百姓对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景,是安居乐业的最基本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的客观映证。但就是在这个和谐、温暖的社会里,黑恶势力就像一颗毒瘤一般,肆无忌惮,欺压百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安全,是百姓心中的恨,也是国家“体内”的痛。国家也曾先后几次对这些黑恶势力进行严打、清理,过一段时间后仍然会死灰复燃。为何如此?根本原因是背后存在着钱权勾当,某些毫无党性、毫无原则的官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事实上,扫黑除恶不是简单地打掉几个团伙,抓几个头头就算大功告成,要铲除黑社会赖以生存和繁殖的“土壤”,拆掉“保护伞”才是根本。若要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就必须要断其根基,做到对渎职者和包庇者的“零容忍”。只有铲除“保护伞”,扫黑除恶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才会使社会稳定,才能使人民安居更乐业,才能建设一个风清气正、安全繁荣的中国。

免责声明:涡阳生活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与本站联系,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相关报道:
  百度推广
本网内容均系转告和网民撰写,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信息侵犯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10-2015 涡阳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