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民声:重庆渝北法院同一判决书中出现阴阳认定与阴阳计赔
更新时间:2019-03-29 12:19:53  来源:涡阳生活网

民生民声:渝北法院同一判决书中出现阴阳认定与阴阳计赔

    据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078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朱代银的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生于1981年12月6日),其从2010年12月开始在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同仁村经营肉兔养殖场,并以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死者朱代银的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从事肉兔养殖业一年以上,并以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死者生前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因此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20年,金额为459360元(22968×20年)”。而与朱代银一起从事肉兔养殖业一年以上,并以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丈夫朱代银生前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的妻子唐清芬和靠父母以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与朱代银同吃同住的被扶养人朱睿淋、朱斌彬和在朱代银生前20年前就办理营业执照在城镇一直居住经商做生意早就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并以生产酒卖酒经商做生意的收入来作为全部生活来源的父母朱万云、李素英却不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生活费,而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每年相差17949.36元(22968元-5018.64元),17年共少计算赔偿305139.12元。属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在同一判决书上作出阴阳认定、阴阳判决。

事情是这样的:

2013年9月17日11时50分,贺书伟驾驶渝BK0825号中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量,经三江村道路从大风垭往茨竹镇同仁方向行驶,货车行至茨竹三江村三江路口段时,在会车时未靠右侧道路通过,货车与朱代银驾驶的渝AG7059号摩洛哥托车相撞,造成朱代银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唐清芬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贺书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代银和唐清芬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朱代银死亡时,朱万云63周岁、李素英63周岁系死者朱代银的父母。朱睿淋5周岁,朱斌彬3周岁,系死者朱代银的儿子。均未在农村靠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而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078号民事判决书,时隔半年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508号刑事判决书,违反“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属违反法定程序。

朱万云、李素英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以“朱代银死亡时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从事肉兔养殖业一年以上,并以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去的标准计算。而朱万云、李素英虽在镇上经营有一家酒厂,但因朱万云、李素英、朱睿淋、朱斌彬的户籍登记均为农村居民,且朱万云、均已满63周岁及朱睿淋、朱斌彬系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失去朱代银在生以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四原告主要生活来源),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朱万云、李素英、朱睿淋、朱斌彬的被扶养费正确”裁定“驳回朱万云、李素英、朱睿淋、朱斌彬的再审申请”。仍然属属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在同一判决书上作出阴阳认定、阴阳判决。

两级法院的判决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和《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之规定。

事实上,朱万云、李素英2003年10月12日与渝北区茨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买了原同仁乡食品站位于江北县同仁街道商业用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国用(92)第52号),在城镇街道生活至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兴隆工商行政管理所《证明》2005年8月3日办理工商营执照至2013年10月6日在渝北区茨竹镇开办酒厂。朱万云、李素英以在城镇街上生产、销售酒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农业生产多年,早就不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000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靠朱代银生前以养肉兔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供养的主要生活来源,但仍然居住生活在城镇街上,朱代银死亡后失去供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和《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之规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朱睿淋、朱斌彬系朱代银的儿子,是未成年人,靠朱代银出卖肉兔的收入作为供养的主要生活来源与朱代银同吃同住在肉兔养殖场,不是父母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朱代银死亡后失去供养经济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和《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之规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综上所述,朱万云、李素英、朱睿淋、朱斌彬在城镇街道生活一年以上,虽户口登记在农村,但多年不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原判决、原裁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和《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之规定。

现朱万云发到网上,让全国人民来看看重庆法院的判案质量,让大家来评评合不合格?也望有关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当事人:朱万云,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自力村5组,身份证号:510224194911063732,电话15825932872。

免责声明:涡阳生活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与本站联系,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相关报道:
  百度推广
本网内容均系转告和网民撰写,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信息侵犯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2010-2015 涡阳生活网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