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交房可索要违约金吗?
更新时间:2017-05-17 12:36:48  来源:涡阳生活网

市民张先生2013年11月15日购买了本市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住房一套,房屋总价为406372元。张先生先缴纳购房首付款126372元,余款280000元办理了银行按揭。2015年6月30日是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但该房屋因未经综合查验合格,无法进行交付。张先生因结婚急需用房,遂于2017年2月1日领取钥匙入住,现张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因房屋目前仍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入住后能否继续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先生虽接收了房屋,但该房屋“未经综合查验合格”,若张先生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产公司不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则张先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其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房屋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时止的违约金,故张先生虽于2017年2月1日领取钥匙入住,但仍可在要求入住后请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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