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期过两年 欠条就失效了?
更新时间:2017-11-15 11:17:20  来源:涡阳生活网

2013年3月,好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狄先生借了50万元人民币,打了欠条,欠条上写道:今借到狄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保证在2013年10月1日前还清。债权到期后,狄先生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李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时间。直到2017年的5月份,李某告诉狄先生:“我欠你的钱有两年的有效期,两年过了,我可以不还你了,你告我也告不赢。”狄先生想咨询本报律师团,李某的说法对吗?

王玉彬(北京京师·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李某所称的有效期,实际上是法律上所说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上述案例中,狄先生对李某的债权诉讼时效是两年,也就是说从2015年10月2日起,狄先生对李某的债权就“失效了”。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狄先生一直在向李某主张债权,每索要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重新计算。所以此债权并没有过诉讼时效,狄先生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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