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判决书署名法官不出庭致法律天平倾斜
更新时间:2017-12-07 11:10:59  来源:网络整理
导读:导语:一女子被骗担保,债权人把她连带告上法庭;债务人王庆普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却逍遥法外;案件的审判长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判决书上署名,极不严肃的支持了欺骗担保行为,这样的糊涂一审就出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此案已引起了多名法律专家和各级媒体的高度关注。近日,本媒体收到大庆张女士的《情况反映》,称其不服...

导语:

一女子被骗担保,债权人把她连带告上法庭;债务人王庆普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却逍遥法外;案件的审判长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判决书上署名,极不严肃的支持了欺骗担保行为,这样的糊涂一审就出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此案已引起了多名法律专家和各级媒体的高度关注。

近日,本媒体收到大庆张女士的《情况反映》,称其不服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法院(一审)的(2017)黑0604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可上诉却变得遥遥无期。在一审案件开庭过程中,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张宏伟作为主审法官,在没有参加庭审情况下就作出判决,而组织庭审的法官却不署名,署名的是两位与案件无关的人民陪审员。办案法官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不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就作出一审判决,是不是办了个糊涂案?

本媒体对此高度重视,派员两次亲赴黑龙江省大庆市,对本案进行了全面走访调查,基本还原了案情的事实真相。

事情经过:

2014年张女士与河南人王庆普相识,并与他共同入股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公司。2015年王庆普称他有关系能在大庆油田拿到特大型环保项目并出示了有关手续(后来证实手续均是造假)。为了能够做好此项目,张女士、史某、史某某、周某和王庆普于2015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并共同组建一家公司,法人代表是王庆普。股东合作协议签订后,王庆普提出2016年两节将至,必须给中石油大庆油田公司主要领导送现金才能签下来此项目,另外他还要购买些前期实验设备。2015年11月9日通过周某的银行卡,史某、史某某、周某共同给王庆普个人银行卡上转了530万现金,借条上注明:此款用于购买设备。王庆普多次对这四人讲:他收到的530万现金,其中400万元是给大庆油田公司刘总经理和万副总经理送礼了,余下130万用于购买了实验设备。2016年4月初,四个人终于发现王庆普全是在欺骗,大庆油田公司根本没有这个项目,完全是虚构事实,所有审批手续都是王庆普在造假。他骗到手的530万第二天就转到他儿子卡上并全部用于筹建松原市美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是王庆普和他儿子)。四人自从发现王庆普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子开始就多次向他要钱,可王一拖再拖,拒绝还钱。

2016年5月2日王庆普与债权人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必须将530万还清,王庆普用其和张女士共同入股的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公司的50%股份抵押,《还款协议》上明确约定:张女士负责担保过户变更王庆普50%股权手续。2016年7月份,股东王庆普急于用钱,于2016年8月3日将自己持有的20%股份转卖给他人,王庆普股份减至30%。2016年11月30日,王庆普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公司余下30%股份作价200万过户给债权人之一的史某,此时,连本带利王庆普还欠债权人 278万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间,张女士一直建议三个债权人到大庆市公安局报案,可债权人说:报案会把王庆普抓起来,钱就没人还了,还是等着他还钱吧。2017年3月7日债权人在让胡路法院将王庆普起诉,把张女士作为担保人也告上法庭。可债权人向法院提供的的借条和《还款协议》涉嫌造假和涂改,2015年11月9日借条是重新写的,去掉了“此款用于购买设备”这句话;2016年5月2日的《还款协议》上,王庆普私自加盖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公司公章。张女士在《还款协议》上签的是:负责担保过户变更王庆普的50%股份手续,而2016年8月3日和2016年11月30日,王庆普的股份已经发生两次重大变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时,奇怪的一幕发生了,原主审法官张宏伟忽然临时休假,由张欣岳一名法官组织开庭。可判决书下来后发现主审法官变成了审判长,合议庭其他人员变成了人民陪审员,主审法官张宏伟在没有充分了解案情情况下就草率做出判决是对法律极其不负责任的。一审判决张女士承担担保责任,张女士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可更令人感到糊涂的是:上诉书交到让胡路法院已经三个多月,法官张宏伟答复说由于王庆普律师找不到了,王庆普的身份地址是一个找不到的车棚,所以上诉将无限期延长。

专家说法:

关于本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指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上规定说明,审判人员必须审核案件的诉讼材料,法官亲自开庭质证就是审核材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本案的审判长连庭审都不能参加,根本谈不上对“诉讼材料审核调查”,出庭审判长与判决署名审判长不一致,如此判决就是所谓的阴阳判决,张冠李戴的判决,不仅损害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法院的办案质量根本无法保证,这样的错误程序和糊涂判决出现在全国模范法院、黑龙江省首批司法公开示范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令人震惊。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平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将发现的情况和线索及时移送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庆普从原告处所得到的530万明显涉嫌刑法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应及时将线索和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对于本案的相关情况,著名评论员罗竖一认为,张女士被骗了,可以说骗她的不仅仅是几个股东,还有法院。周某、史某、史某等三股东明知王庆普名下的资产已无分文,张女士不知情,但三股东却心知肚明,这种情况把张女士作为被告起诉,就是明显作局,陷张女士于不利,这样的恶意诉讼还能被法院所认可,天理难容。从办案法院开庭法官不在判决署名,署名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没参加庭审,上诉书无法送达等等,这样的儿戏式审判方式上,不难看出,张女士一审输官司,不足为奇。

我国著名维权律师张宏亮认为,王庆普和史某、史某某、周某共同剥夺了张女士作为企业股东的知情权,在张女士不知王庆普股权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仍然让张女士承担担保义务,显失公平,况且张女士负责担保过户变更王庆普50%股权手续,不是其他。另外,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史某与王庆普签订股权转让的那一刻,张女士的担保责任就不存在,法院还判张女士承担保证义务,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没有依据。另外,上诉人质疑提请上诉时间过长,审判长答复说王庆普律师找不到了,王庆普的身份地址是一个永远找不到的车棚,庭审时法官为何不能负责任的留下被告人的有效地址呢?还有王庆普已经具备涉嫌诈骗的法律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为何不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九大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为民,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书记要求各级执法人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知道可怜的张女士何时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

在本稿发出的同时,本案“审判长”张宏伟已进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审判工作人员选调的公示程序。

本媒体将继续关注此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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